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12-09 04:12:0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国内研究现状概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得农村住房需求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农村宅基地需求也不断增加。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仍不够完善,农村宅基地在市场化冲击下出现有关分配和流转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政策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政策的确立是基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仔细考量而确定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城步伐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的隐形价值逐渐显现,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宅基地流转形式,宅基地的交易隐性市场也逐步形成,并日益发展。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成为政府管理部门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成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尽管今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或变相流转的政策规定,但效果不佳,宅基地的隐形流转也是屡禁不止。这些宅基地方面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现行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受 经济 利益驱动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 和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村的耕地逐步减少,加之农民的收益甚微和我国目前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许多农民将自己住房的一部分用来出租获取租金。农民通过宅基地流转的方式为有效利用农村的闲置土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受农民进城发展需要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而城市各方面的优越条件使得进城农民大多不愿再回到农村,而想在城市发展并定居,然而城市的高额房价却是其存留产生的最大障碍,于是想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就把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及土地出售或转让来缓解进城发展所需的资金困难。 (三)受城市退休人员休闲养老需求的影响 很多市民厌烦了喧闹的城市生活在其退休以后则向往农村的田园风光。在退休后城市居民想在农村购买一套住宅用作休假和养老。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形成了利益互补,达成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 法规不完善且有关规定滞后 一是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内容上的不统一,且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 二是我国的《物权法》仅在第十三章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但只有四个条文,相对比较简单。从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来看,《物权法》并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和以前草案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形成鲜明对比,这一规定明显为制度的变革留出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但从《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来看,又是明显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在合法流转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数量日益增多。这充分说明当前有关宅基地的法规政策己很难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宅基地流转将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如果法律不加以系统规定,必定会引起各种纠纷,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 由于有关流转的法律法规滞后,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等方面缺乏规范和指导,大量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突出的表现为:当有关的宅基地、房屋碰到征地、拆迁补偿时,由于缺乏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强制登记制度,转让方凭建房申请表和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仍向有关拆迁部门主张征地的补偿费用,纠纷便由此而生。有时卖方在城里生活困难,回村里再要批地;有时势力强大的村落强行收回已被村民卖掉的宅基地,买方损失严重。这些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来判,对买方不利。由此更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会酿成重大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需要规范 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一样,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放程序仍未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滞后的情况,这一状况既不利于农民明细产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利于宅基地建档造册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流转的监管,同时也是宅基地在流转过程中造成农村宅基地纠纷发生的潜在隐患。 (四)审批管理不严 尽管《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但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基本上是由村干部把握大权,很多地方的宅基地管理村级民主程度较差,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或村干部不经过村民会议,自己行驶宅基地报批决定权,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越权划拨的现象严重。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村级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责缺乏明确界定,农村法制 教育 宣传措施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村委会和村干部依法管理的责任不明确,对超标用地、宅基地流转、乱建乱盖等违法使用宅基地放任不管,造成集体土地权益的损害。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中,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管理至今不明,导致许多地方一户多宅、超面积住宅、违法建房、占地建房等现象普遍。

2. 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1.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1.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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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方法与步骤

研究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研究步骤:首先,了解本课题的研究状况,形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研读文本,做好相关的记录,形成论文提纲。第三,深入研究,写成初稿。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

4.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5,(3).

[3]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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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计划

1、2022年1月选定选定论文论文题目题目

2、2022年2月中旬,下达任务书,收集资料

3、2022年3月中旬—2022年4月初,撰写开题报告,确定论文论文大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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