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开题报告

 2023-01-14 04:48: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互联网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又有着重要作用。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两者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互联网金融现在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战略层面,已经连续第三年被写入到政府工作报告,从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报告提出 #8220;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8221;,到2015年的政府报告继续提出#8220;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8221;,并评价过去一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是#8220;异军突起#8221;,再到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8220;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8221;,以及继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相继出台的互联网保险、网络支付的监管细则,粗略显现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由促进到规范的监管转型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扩大了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我国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群体,使我国金融服务更多元、个性化,资金融通渠道更广。有效促进了我国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改善了我国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大众投资渠道窄的局面。另外,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活力,改变了我国金融行业的格局,使传统金融面临巨大的挑战,不得不做出改变来寻求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为我国金融改革提供了内在动力。其成为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具有紧密的联系,其无论是对我国的金融还是经济都有巨大的意义和积极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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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罗明雄、唐颖、刘勇(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而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有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 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六种模式。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已经是国内外的共识,我国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我国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第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8220;安全港#8221;制度。王亮亮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完善监管机制,制定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姚文平(2014)认为目前,全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基本上还处于摸索发展的阶段,尚未形成全球性的监管体系。陆岷峰( 2015) 认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创新不断涌现,但是其都是围绕着金融这个核心来展开,互联网金融监管既要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这就要求监管红线应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针对性。

美国主要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英国则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美国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尽量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欧洲模式则更希望通过专门立法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而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 撰写方案

1、阐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特点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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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黄卫东. 互联网金融创新. 新华出版社,2015

[2]范文仲. 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BR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编. 互联网金融报告.2016.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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