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近年来日趋明显的社会现象,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完善,已经初步建立了由三大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由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由个人自愿购买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然而,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低、替代率下降、空账严重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年金虽然建立了二十多年,但是整体规模偏小,企业年金覆盖职工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比重低,行业分布不均。2010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我国城镇退休人员平均养老总体替代率预计不到60%,低于根据世界银行发布报告要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的70%的替代率水平,长此以往,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一切都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完善并发展我国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和推广形式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该如何设计和推广这项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可能会产生什么效益或是问题?如果有问题该如何完善?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与写作提纲
1、阐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并以EET征税方式为例对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
2、结合社会问题,分析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文献综述
(一)关于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成熟经验。
各国普遍采取的是#8220;个人所得税迟延缴纳#8221;型(即EET)税收优惠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包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其在养老金领取阶段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是美国的 401(k)计划与 IRA 计划(Edwin J,2006);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其在养老金领取阶段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将领取阶段的征税视为缴费阶段税收的递延(Kwang-Yeol Yoo Alain de Serres,2004)。除此之外,还有德国的里斯特计划和加拿大的 RRS等。各国在构建私人养老计划时,都会考虑到自身的国情和#8220;财政中性#8221;原则(Dilnot,1992)。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图书馆和网络上收集及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Edwin J. Elton;Martin J. Gruber,Christopher R. Blake,The adequacy of investment choices offered
by 401(k) plan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J],Volume 90,Issue 6-7,2006.
[2] Kwang-Yeol Yoo Alain de Serres,Tax treatment of private pension savings in OECDcountries and the net tax cost per unit of contribution to tax-favored schemes[J],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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